代理名稱:Cozy House Property Company 嘉沐地產代理有限公司
注意:如屬獨家代理,即使物業未經該代理租出,業主仍可能須支付佣金。
如屬雙邊代理關係,則代理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以書面向業主披露代理將向租客收取的佣金的數額或收費率;
如屬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關係,則代理須在建立雙邊代理關係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以書面向業主披露該代理關係以及代理將向租客收取的佣金的數額或收費率
備註:0% = 沒有議價空間
注意:業主並沒有藉本條授權代理代業主接受任何要約。放盤租金只供放盤及作廣告宣傳之用。
放盤租金只在業主的書面指示下方可更改,而該等指示將構成本協議一部分。
代理須向業主提供《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訂明並經代理填妥和簽署的出租資料表格。
如代理將物業交由另一地產代理(“分銷放盤代理”)分銷放盤,則代理須確保分銷放盤代理遵守《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中關於廣告宣傳的規定。
除本協議另有指明外,廣告宣傳費將由代理承擔。
代理及相關人士對物業沒有金錢上或其他實益的權益
代表代理簽署本協議的人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以書面向業主披露在有效期內產生的任何權益。
業主確認他已同意於業主與一名租客訂立具約束力的租契之前收取出租資料表格。
代理須 —(a) 代業主推銷物業;(b) 為業主取得關於物業的資料;(c) 安排租客視察物業;(d) 進行商議,並向業主提交所有關於物業的要約;及(e) 協助業主與租客訂立具約束力的租契。
1. 除第2條另有規定外,如業主在有效期內經由代理與租客就物業訂立具約束力的租契,則業主須於簽署租契時支付。
2. 除第3條另有規定外,如非因業主犯錯而令物業交易未能完成,則業主沒有責任向代理支付任何佣金。在此情況下,如業主已支付佣金,則代理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但無論如何不得遲於由起租日期起計的5個工作日)將佣金不連同利息退還予業主。
3. 如業主與租客非基於物業的租契協議的條文而共同取消該具約束力的租契,則業主須於取消該租契時向代理支付佣金。
4. 如代理為推銷物業而與其他地產代理合作,則業主無須向該等其他地產代理支付任何佣金。
注意:這些額外條款不得與本協議的其他條款有所抵觸,亦不得限制本協議的其他條款。︰ 沒有額外條款
業主確認已閱讀並明白全部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