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格3 - 出售香港住宅物業用地產代理協議

一般注意事項:請仔細閱讀本協議並按指示填寫。如你不明白本協議內的任何字句,請要求代理解釋。如你不明白或不同意代理的解釋,則最佳的做法是在簽署本協議前諮詢你的律師。

1. 代理的委任及本協議的有效期

代理名稱:Cozy House Property Company 嘉沐地產代理有限公司

注意:如選取獨家代理, 在獨家代理期內,無論是否經該代理出售,賣方仍可能須支付佣金

2. 代理關係及代理的責任

如屬雙邊代理關係,則代理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以書面向賣方披露代理將向買方收取的佣金的數額或收費率;

如屬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關係,則代理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以書面向賣方披露該代理關係以及代理將向買方收取的佣金的數額或收費率

3. 放盤價 (HKD)

備註:0% = 沒有議價空間

注意:賣方並沒有藉本條授權代理代賣方接受任何要約。放盤價只供放盤及作廣告宣傳之用。

放盤價只在賣方的書面指示下方可更改,而該等指示將構成本協議一部分。

4. 佣金 (成交價的多少 %)

5. 物業資料

代理須向賣方提供《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訂明並經代理填妥和簽署的物業資料表格(包括賣方的陳述)。

6. 視察物業 - 授權事項

7. 分銷放盤 - 授權事項

如代理將物業交由另一地產代理(“分銷放盤代理”)分銷放盤,則代理須確保分銷放盤代理遵守《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中關於廣告宣傳的規定。

8. 廣告宣傳 - 授權事項

除本協議另有指明外,廣告宣傳費將由代理承擔。

9. 代理須披露權益

代理及相關人士對物業沒有金錢上或其他實益的權益

代表代理簽署本協議的人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以書面向賣方披露在有效期內產生的任何權益。

10. 賣方的確認

賣方確認他已同意於賣方與一名買方訂立具約束力的買賣協議之前收取物業資料表格(包括賣方的陳述)。

11. 代理的責任, 關於賣方支付的佣金

代理須 —(a) 代賣方推銷物業;(b) 為賣方取得關於物業的資料;(c) 安排買方視察物業;(d) 進行商議,並向賣方提交所有關於物業的要約;及(e) 協助賣方與買方訂立具約束力的買賣協議。

1. 除第2條另有規定外,如賣方在有效期內經由代理與買方就物業訂立具約束力的買賣協議,則賣方須於買賣協議指明的物業交易完成時支付

2. 除第3條另有規定外,如非因賣方犯錯而令物業交易未能完成,則賣方沒有責任向代理支付任何佣金。在此情況下,如賣方已支付佣金,則代理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但無論如何不得遲於由買賣協議指明的完成交易日期起計的5個工作日)將佣金不連同利息退還予賣方。

3. 如買賣雙方非基於物業的買賣協議的條文而共同取消該具約束力的買賣協議,則賣方須向代理支付佣金。

4. 如代理為推銷物業而與其他地產代理合作,則賣方無須向該等其他地產代理支付任何佣金。

12. 如物業不容許作住宅用途則本協議即屬無效

如物業的佔用許可證所規定的用途並不包括住宅用途或不容許作住宅用途,則本協議即屬無效。

13. 額外條款

注意:這些額外條款不得與本協議的其他條款有所抵觸,亦不得限制本協議的其他條款。︰ 沒有額外條款

14. 地產代理簽署人資料

15. 賣方簽署

賣方確認已閱讀並明白全部條款